首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章 保护基金的申请 第六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保护基金的申请 第六条 托管清算机构或相关地方政府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个人债权进行甄别确认,并对甄别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 托管清算机构根据甄别确认的情况及实际需要,1次或分次提出保护基金使用申请。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