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章 保护基金的申请 第五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五条 第二章 保护基金的申请 第五条 保护基金公司根据经批准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案和保护基金使用方案,与托管清算机构、证监会授权机构签订“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借款协议”,明确保护基金使用的额度、用途、程序和各方的职责。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