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章 保护基金的申请 第八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保护基金的申请 第八条 托管清算机构申请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时,需由地方政府支付的收购款应该到位。地方政府收购资金不能足额按时到位的,托管清算机构应及时向证监会授权机构报告,由证监会协调。托管清算机构可在中央承担的资金限额内先收购10万元以下小额个人债权,地方政府收购资金足额到位后,再收购10万元以下未收购部分和10万元以上大额个人债权。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