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使用保护基金收购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托管清算机构应向证监会授权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内容包括:
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表3);
经甄别确认的被处置证券公司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明细情况(含账户明细资料光盘);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专项审计报告;
账户清理报告;
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实施方案;
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表3);
经甄别确认的被处置证券公司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明细情况(含账户明细资料光盘);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专项审计报告;
账户清理报告;
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实施方案;
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