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凭有效身份证明和地方政府甄别确认小组出具的《××证券公司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到指定受托银行网点领取收购款。

受托银行分支行支付收购款后,收回个人债权人持有的《××证券公司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