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章 保护基金的发放 第二十五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保护基金的发放 第二十五条 受托银行分支行经核对个人债权收购清单与保护基金公司提供的个人债权明细表一致后,按有关规定向债权人发放收购款。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