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章 保护基金的发放 第二十七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保护基金的发放 第二十七条 收购因挪用正常经纪类个人客户的证券所形成的个人债权,托管清算机构可以根据情况直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支付收购资金。托管清算机构出具的个人债权收购资金划拨通知书应经证监会授权机构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