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章 保护基金的发放 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保护基金的发放 第二十条 保护基金公司在办理承借的再贷款划转手续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交加盖保护基金公司预留印鉴的划拨指令,并填写“划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备查书”。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