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章 保护基金的发放 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保护基金的发放 第十九条 保护基金公司在受托银行开立保护基金存款专用账户,用于核算向托管清算机构发放的保护基金,并与受托银行总行签订“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专用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