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四章 销售账户运作规范 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销售账户运作规范 第二十一条 账户开立人为基金投资人设立备付金账户的,应当按季度向基金投资人支付备付金账户利息,其利率应当不低于活期存款利率。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