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接到账户开立人发起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指令时,应当确保收款账户是在监督机构备案的账户。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时间应当遵循《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的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

除基金投资人备付金账户与基金销售机构备付金账户之间可以转账外,备付金账户之间不得互相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