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三章 监督机构及监督协议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机构及监督协议 第十四条 账户开立人与监督机构签订的监督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监督职责落实到位。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