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销售费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基金持有人联系方式等客户资料的保存方式;
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
反洗钱义务履行及责任划分;
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
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销售费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基金持有人联系方式等客户资料的保存方式;
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
反洗钱义务履行及责任划分;
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
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