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擅自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