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专业基金销售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专营基金代销业务,或者代销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置备资格证明文件或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销售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代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