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并处以警告。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