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