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销售业务规范 第四十四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销售业务规范 第四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代销协议的约定,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不得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