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销售业务规范 第四十三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销售业务规范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应当在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账户,并由该银行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