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和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2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5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

最近3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