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证券公司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最近2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