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至第(七)项、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
主要出资人是依法设立的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的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3千万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不低于员工人数的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