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的,应当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醒目位置披露其工商登记信息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信息,并提示基金销售服务由基金销售机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