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投资人身份认证和支付结算等相关服务提供商应当签署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在基金产品销售、投资人服务、信息安全保障、风险控制、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权责义务,确保分工清晰、责任明确。

基金销售机构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合作协议还应当包括协议到期、合作终止以及一方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后妥善处理相应业务的方案、违约责任等内容。

因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