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认申购、赎回的有效性,并支付赎回款项;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赎回申请;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持现金或者政府债券;
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调整投资比例;
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报告、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报送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