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生效决定;

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