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并处以警告。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