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十二条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五条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