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第十九条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