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