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