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第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