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