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