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暂停或者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未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