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