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