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