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