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