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