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