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