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