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