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