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股东的出资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
公司股东处分其出资;
公司股东发生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公司股东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公司股东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接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调查;
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办事处,应当自设立、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