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其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对境外投资有备案要求的,该境外股东在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后,如向其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应当同时将副本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