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五十三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