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五十二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分支机构不得以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方式经营。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办事处,办事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